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专家:“一带一路”倡议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
中新网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阚枫)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提出10周年,如今,这一重大倡议已经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近期,相关专家在中新社“东西问·中外对话”中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符合全球化时代世界人民的利益追求。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边疆研究所所长邢广程表示,长久以来,亚欧大陆都存在“不通”的问题,从古丝绸之路到如今的“一带一路”,“互联互通”一直都是亚欧国家追求的目标。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横贯亚欧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这是技术问题吗?显然不是。”邢广程说,现在的“互联互通”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物理的联通,如铁路、公路、网络、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另一方面是软制度的联通,如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
邢广程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这个时候,美国就坐不住了,他不断脱钩筑坝,从多个维度有意作梗。”
邢广程分析,美国在乌克兰危机背后下了很大功夫,客观上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欧亚“五通”产生影响。同时,美国又拉小圈子,在海上搞印太经济框架,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上再做堵点,美国不断在陆上和海上给亚欧制造新堵点,这种战略意图非常明显。
“‘一带一路’没有排斥美国,也希望美国参加,但是,‘你不当头就不参加,你要参加必须当头,必须听你的话’,这种帝国思维已不适合21世纪的发展。”
邢广程说,从文明视角看,美国动作的背后就是西方文明优越论,他不容忍东方文明去设计沟通东西方创新性合作的模式,特别是他认为会挑战其霸权的模式,所以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围堵。
西南大学伊朗研究中心主任冀开运分析,“一带一路”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其精神是共商、共建、共享,这三个“共”也是全球化时代人类的共同目标,符合全球化时代全球人民的利益追求。
冀开运表示,中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深入融入全球化,而这时西方的自利心态就凸显出来,“你不能比我富裕,不能比我平等,全球化的好处只应属于我。因此,当中国成为国际秩序建设者、维护者时,这样的国际秩序他们宁可不要。”
冀开运称,全球化时代,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各国彼此需要,“脱钩”绝不符合世界人民的利益,也不符合中美两国人民的利益。“拉帮结派鼓噪对华围堵、脱钩,说明美国政客的狭隘和短见。太平洋很大,完全可以包容中美两国人民的发展要求”。(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