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张桂梅在华坪县女子高级中学给同学们讲话。图片来源:ICphoto
奋斗者,新时代下凝聚精气神。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一个民族的长盛不衰、一个国家的屹立不倒,必定有强大的精神力量作为支撑。从邓稼先、钱学森等老一辈的英雄楷模,到张桂梅、黄文秀等新时代的奋斗者,顽强拼搏的“奋斗基因”已经刻在中华民族的骨子里。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奋斗者发挥着凝心聚力之能。神州大地,他们无处不在的发光发热,激励着亿万中华儿女攻坚克难、勇攀高峰。
资料图:搭载空间站梦天实验舱的长征五号B遥四运载火箭点火发射。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奋斗者,星辰大海铸就新丰碑。“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遥远的星辰大海曾是几代中国人的梦想。从1970年,中国首颗人造卫星“东方红一号”成功升空,到2022年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入驻“天宫”,开启中国空间站长期有人驻留时代。50多载的漫长岁月,中国航天人克服重重困难,走出了一条自力更生、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
从“东方红”到“神舟”、“北斗”,从“嫦娥”、“玉兔”到“天宫”、“天问”,一座座由中国航天人铸就的伟大丰碑,向世界讲述着中国奋斗者的故事。
奋斗者,追光路上甘为筑路石。电力工人钱海军,几十年如一日坚守在平凡岗位。为千家万户送去光明,是他的本职工作,也是他奋斗的目标。
从事电力服务工作30余年的时间里,钱海军从籍籍无名的普通工人成长为有口皆碑的“万能电工”。他投身志愿服务20多年,为100多位孤寡空巢老人送去温暖,服务用户上万人次。2022年,中央宣传部授予钱海军“时代楷模”称号。
他曾说:“爱是一盏灯,照亮别人的同时,也温暖了自己。”漫漫黑夜里,钱海军用一盏明灯照亮了城市的大街小巷,也诠释了“奋斗者最幸福”的真谛。
奋斗者,榜样力量激励永奋发。高山仰止,景行景止,耳熟能详的奋斗者们不仅点亮自己的人生,更以榜样的形象激励无数青年加入奋斗者的行列之中。
榜样,让无数滴水,汇聚成滚滚洪流;让无数颗星,闪烁成璀璨夜空;让无数星火,燃烧成熊熊火炬,让千千万万个默默无闻、普普通通的奋斗者,共同挺起民族的脊梁、撑起中国的未来,擘画出一副又一副美好生活的画卷。
愿奋斗者勇往无前、青春无悔,愿奋斗者的海洋中,有他,有我,也有你!(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